|
会员之窗(学会章程、理事会、学术活动)
上海市科技情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是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上海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的地方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情报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宗旨
本会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全市科技情报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事业的繁荣、情报科学的发展;促进科技情报知识的普及和情报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技情报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普及情报知识、咨询服务、培训情报人员、编辑出版。
第三条 任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开展情报科学和情报工作理论、方法和现代化技术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大力普及科技情报知识,提高社会的情报意识和开发利用科技情报资源的能力,积极传播先进情报技术。
三、开展情报咨询服务,面向市场提供情报咨询,开展中介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的科技情报团体和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开展继续教育,帮助科技情报工作者补充新知识;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培训,提高科技情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编辑出版情报信息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第二章
会 员
承认本会章程,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人会。
第四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具有助研、工程师、编辑、翻译、公务员或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情报工作者;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科技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情报工作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界人士;
五、攻读情报信息类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团体会员条件
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情报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由本会组织委员会批准注册。
二、团体会员由学术团体和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4、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有关学术活动;
4、自愿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3、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信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2、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3、按期缴纳团体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人会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人会手续,学会颁发给个人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申请人会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理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六、决定学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在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M年。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2—3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根据日常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的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搭配。中青年科技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任期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审查本会员工作计划:
3、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大会;
4、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情报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学会于部和学会积极分子。
三、理事条件
1、必须是本学会会员;
2、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从事科技情报信息行业和相关行业的科技工作者;
3、热心学会工作,从事科技情报信息行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企界人士。
四、理事变动
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一般不调整理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补的,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下次会员确认,并报市科协批准。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认输为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员,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设立或撤消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理机构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3-5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常务理事或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
学会办公室十学会的常设专职机构。内设专职干部1-2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具体协调组织学会工作的全面进行。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
本会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学会领导,本会挂靠在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常设机构上海科学技术情报学会办公室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双重领导。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二、挂靠单位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资助;
三、团体及个人会费;
四、学会开展咨询及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各方的赞助。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
建立建全财务管理体制及财务报告制度,常务理事会要监督管理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理事会换属时必须进行审计。
学会聘请兼职财务出纳及会计各一人,负责学会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由理事会提出本会终止提案,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市民政局,依法撤消,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成立终止工作小组,妥善处理一切善后事务,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理事会
理事长
缪其浩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副馆长副所长 研究员
副理事长 俞菊生
上海市农科院农业科技信息所所长 研究员
梁信军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高级工程师
常务理事 (按姓氏笔划排序)
石绮玥 朱战备
刘
炜 孙豪展 宋新新 陈维明 陈
超 须一平
俞菊生 梁信军 缪其浩
理 事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文西
王
巍 方旭东 石绮玥 朱战备 朱盛镭 刘汉树
刘
炜
孙豪展 李锦春 忻君瑶
宋
允 宋新新 陆一春 陈
忠 陈跃平
陈维明
陈
超 范并思 郁惠钧 周颖丽 须一平 俞菊生
夏佩福
高宝中 高柳滨 凌建平 梁信军 董美娣 谢超锋 慎金花
缪其浩
薛祖华
秘书长
石绮玥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研究员
副秘书长 杜 蕾 夏 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