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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知识产权主要体现为艺术版权。所谓艺术版权是指艺术和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自艺术品市场兴起之时,艺术品造假的情况就层出不穷。2017年,来自长岛的不知名艺术经纪人格拉菲拉·罗萨尔斯(Glafira Rosales)被曼哈顿的联邦法院判处赔偿受害者8100万美元。在1994年至2009年间,她伪造的数十件抽象表现主义大师杰克逊·波洛克(Jackson Pollock)、马克·罗斯科(Mark Rothko)、罗伯特·马瑟维尔(Robert Motherwell)等人的作品被卖给了毫无戒心的买家——甚至是一些非常精明的收藏家。
在2005—2009年间,土耳其安卡拉的国家艺术与雕塑博物馆(State Art and Sculpture Museum)的官员与罪犯联手,共盗取了馆藏的302件藏品。这次案件在2012年被曝光,当时博物馆发现有46件作品被赝品掉包。
2011年,荷兰的造假者罗伯特·德里森(Robert Driessen)通过伪造阿尔贝托·贾科梅蒂(Alberto Giacometti)的作品赚得了800万欧元,他在被发现之前,已经制作了成千上万的青铜伪作。
2015年,西班牙警方破获了一个涉及到胡安·米罗(Joan Miró)、巴勃罗·毕加索(Pablo Picasso)、以及亨利·马蒂斯(Henri Matisse)作品的造假团伙。调查发现,一个位于萨拉戈萨的艺术经纪人通过造假将这些伪作以数十万欧元的价格出售,在突击逮捕的时候,已经发现了9件伪作。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艺术品图像的使用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艺术品图像版权在展览、出版、收藏、流转、宣传、包装等各个层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艺术品创造巨大商业价值的同时,艺术家逐渐意识到艺术品图像同样可以创造商业利益。
在艺术市场较为成熟的美国,目前艺术品著作权法已经深入到影视制作、媒体应用等诸多方面,并有较为完善的机构,如艺术家版权协会等,较好地帮助艺术家维护自身著作权益,并对艺术品的授权使用加以监督,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合法、合理发展。
1997年,电影《泰坦尼克号》上映后便受到全球粉丝的追捧,但在艺术品图像版权方面却引发巨大争议。在《泰坦尼克号》电影中,毕加索的名作《亚维农的少女》出现在镜头里。这幅作品现存于美国现代艺术博物馆(MoMA),MoMA并没有授权导演詹姆斯·卡梅隆使用该作品的请求。而在《泰坦尼克号》上映之后,卡梅隆还是将《亚维农的少女》的图像稍加修改,放在了自己的电影中。卡梅隆的举动引发了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的抗议。在艺术家版权协会的强烈要求下,卡梅隆同意为使用《亚维农的少女》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2012年,《泰坦尼克号》3D版重返银幕,由于3D版的《泰坦尼克号》是一部全新制作的影片,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希望与卡梅隆重新签署使用毕加索作品的协议。但是,协议最终未能达成。3D版《泰坦尼克号》将1997年版中毕加索的《亚维农的少女》换成了德加的作品,而这幅作品目前版权属于公开性的,可以在影视作品中使用。
在很多欧美国家影视作品中的镜头中都出现过知名艺术品,如《布偶大电影》中出现的亚历山大·考尔德的动态雕塑、《龙纹身的女孩》中出现的查尔斯·罗卡的绘画,《云图》中出现的保罗·克利的作品《恐惧的面具》,这些作品的使用都是经过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的授权许可方能实现的。
但是,未经版权协会授权、擅自使用艺术品图像的影视公司也不在少数,一些财力雄厚的制片公司不在乎法律诉讼和罚金,他们往往根据镜头需要随心所欲地选择艺术品,而丝毫不考虑版权问题。如拍摄于1996年,描写美国街头艺术家让-米歇尔·巴斯奎特的传记影片《巴斯奎特》,该片导演朱利安·施纳贝尔没有向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或是巴斯奎特的家人申请艺术品授权,而是仿照巴斯奎特的风格,将自己创作的“巴斯奎特式”作品放入电影中。这样的举动明显违法了美国的《著作权法》,在当时的文艺界造成了不小的争议,最终,巴斯奎特的家人与施纳贝尔达成和解,放弃了诉讼,才使施纳贝尔免于受到法律制裁。
2016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加强了视觉艺术家们的权利。在法案中明确,如果一个艺术作品被遗漏或替换之后,一般人难以注意到或者主物的整体效果未受到任何影响,则该作品对主物来说就是无关紧要的。如果一个作品被明显嵌入主物中以形成一种风格或氛围,或者用来突出特定效果或满足一种戏剧目的或者具有一部电影或戏院场景的特征,则该作品就不应被视为无关紧要。该案对于作品中包含其他作品的案件来说意义重大,比如照片、舞台或电影场景的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公开化,让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欣赏到优秀的艺术作品也是社会文化的进步。但在共享资源的同时,应当以尊重、保护著作权为前提。2011年,美国谷歌公司推出“谷歌艺术计划”,该计划旨在与世界各地博物馆合作,利用街景技术拍摄博物馆内部实景,并以超高解析技术拍摄馆内历史名画,供全球网民欣赏。但是根据美国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当一件艺术作品卖给私人收藏家或是博物馆之后,创作该作品的艺术家本人仍然拥有该作品的一切版权,并将持续到艺术家去世后70年为止。谷歌艺术计划中的部分艺术品虽然受到博物馆的授权,但仍然需要其版权拥有者相应的授权。
2017年,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改变了其开放资源获取政策,按照“Creative Commons Zero”(即无权利保留协议)将其收藏的37.5万件藏品的高清图像资源免费向公众开放版权,这意味着无论是艺术家、设计师,教师、学生,专业人士或业余爱好者,只要有需要,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并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分享这些公共领域艺术品的高清图像。除了图像,该馆还提供了开放版权艺术品的关键信息和相关介绍,包括名称、艺术家、创作日期、媒材和尺寸等,有利于网络用户探索藏品的广度和深度。除了在官网下载外,该馆还与知识共享、维基媒体、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和应用程序Pinterest等合作,以延伸共享资源的覆盖面。
纵览当今艺术市场,版权的开发和使用取得了可观的发展,引起诸多市场共鸣和社会效应。从交易类型来看,艺术品版权交易可以分为实物版权交易和图像版权交易,前者是指在特定平台对艺术品版权份额进行交易或投资,提高艺术版权市场流通性,后者是指利用艺术品图像完成相关衍生品制作,发挥艺术图像的衍生价值。艺术授权品、艺术复制品、艺术衍生品都属于艺术品图像版权交易的产物,其中最典型的是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
通过艺术衍生品的开发来产生商业利益,首先要由艺术创作者对相关作品进行授权,也就是把其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授予相关经纪商或中介机构。艺术经纪商在取得某位艺术家的作品著作许可使用权后,可将其授权许给生产商,经设计、生产出含有该作品元素的产品。艺术经纪商取得衍生产品商业收入后,支付一部分报酬给艺术家。这一过程就是艺术品图像版权交易中衍生品的操作模式。有学者将这种关系概括为经过权利拥有者的法律许可,将自主拥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授权给他人并获得报酬的活动。其中的权利拥有者既包括艺术创作者,也包括代理创作者作品的权利合法享有者,权利拥有者处于授权方地位。授权一般以合同方式进行,被授权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条件使用艺术作品,并向授权方支付相应版税,同时授权方将版税按一定比例回馈给提供著作权的艺术创作者。对艺术家而言,在取得艺术原作物权的同时,通过艺术授权,使自己的艺术形式、理念、元素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对被授权方而言,或直接开发含有艺术原色的创意产品,或艺术元素加载在自己的传统产品中,都可使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提升,从而开拓出盈利的新模式。所以,衍生品的开发和利用是一种双赢模式,对艺术授权双方而言都是多多益善的。这也是衍生品行业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
作为一个相对新兴的产业,国际艺术授权业也不过近30年的发展历史,但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和运营机制,每年艺术授权的衍生商品超过180亿美元营业额,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等地更有专门的艺术授权交易博览会。在美国这个全球艺术授权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艺术授权产业的总产值是艺术品拍卖成交额的3倍以上。发展艺术授权业,西方艺术品市场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画廊及拍卖一、二级市场向外销售原创作品;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艺术商店对外销售艺术衍生品。
如何保护艺术家版权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很多国家不仅有官方的版权局进行艺术品版权管理,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艺术家权利协会(ARS)
艺术家权利协会(ARS)是美国视觉艺术家版权、许可和监测的杰出组织。ARS成立于1987年,代表着全世界122,000多名视觉艺术家及其遗产的知识产权利益,不仅包括该协会会员的美国艺术家,也包括海外相关联艺术组织成员的外国艺术家。艺术家权利协会在保护艺术家版权利益始终走在前面,像知名的《泰坦尼克号》案例的成功解决离不开其的帮助。
瑞典图像版权协会(前身为BUS)
瑞典图像版权协会是瑞典视觉创作者版权及相关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总部设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该协会成立于1989年,有超过9,200名个人会员。它对版权及相关权的管理受“集体权利管理指令”规管,是在瑞典知识产权局注册的集体管理组织。它是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和欧洲视觉艺术家协会(EVA)的成员。瑞典图像版权组织(BUS)是一个盈利性协会,它通过制定协议并向被使用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分配报酬来维护成员的共同版权利益。
视觉艺术作者多媒体协会(SOFAM)
SOFAM成立于1979年,是一家集体管理协会。它的会员包括画家、雕塑家、摄影师、行为艺术家、视频艺术家、漫画家、插图画家、平面设计师和其他视觉艺术家。它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的欧洲作者之家(MEDAA),这是一个是非盈利性质的“合作公司”,以会员制的方式运作。协会通过签订版权代理协议、建立版权登记平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途径来保护视觉艺术家的个人或共同著作权。
Pictoright基金会(Pictoright)
Pictoright是荷兰视觉创作者的权利组织,包括插图画家、艺术家、平面设计师、摄影师和其他专业图像创作者。Pictoright帮助艺术家分配集体版权使用费、管理艺术家的版权、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咨询意见,并为图像创作者争取更好的版权地位。它为荷兰约2,500名荷兰艺术家和近10万名外国视觉艺术家管理复制权。
图像及造型艺术作者协会(ADAGP)
法国视觉艺术家协会“图像及造型艺术作者协会”(ADAGP)代表了当今所有视觉艺术领域的15,000名直接会员(分为119个国籍,分布在66个国家),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建筑、设计、漫画、电影和广告海报、数字创作、视频艺术、街头艺术、漫画等。它在收取和分配艺术家版权使用费方面拥有60多年的经验,针对各种利用形式,包括:书籍、报刊、商品推销、电视、DVD、视频点播、公共放映、网站、数字应用等。ADAGP是现当代艺术领域所有从业者的交界点,如博物馆、出版商、拍卖商、画廊、制作商和广播公司。
资料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3880
细说艺术品版权交易 http://www.art-cnscee.com/page524.html?article_id=273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https://www.wipo.int/copyright/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