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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专利法》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这一规定使得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作为产品的局部设计就能得到专利权保护,放宽了对GUI外观设计需提交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的要求,只是,GUI需承载于实体产品这一要求并没有改变。
日本也弱化了GUI需要承载实体产品的限制,在新修的《外观设计法》中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不记录在设备本身中的GUI图像设计,例如基于云的应用程序,甚至是投射的GUI图像设计。美国专利局也在收集公众意见,就非实体产品的GUI设计的专利保护展开研究。据悉,WIPO的67%的成员地区不要求GUI设计与物品绑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地区还将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展到GUI/图标设计本身——也就是说,保护单独的数字设计。
一、新修《专利法》中的GUI外观设计保护规定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新修的《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专利法》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新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的引入对于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意义很大。GUI具有较为独特的设计属性。我国对包括GUI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始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68号令。该规章性文件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方式引入了包括GUI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专利审查指南》的这一修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由此可见,根据规定,涉及GUI的外观设计申请必须依托于实体产品,且须提交包括GUI的实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随着互联网、电商、虚拟现实技术和其他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包括GUI的外观设计申请规范作出调整,发布了第328号令,进一步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GUI的规定,该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显然,这一规定放宽了对提交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的要求,但是GUI仍需承载于实体产品这一要求并没有改变。尽管如此,从上述规定似乎可以看出,对包括GUI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则越来越着眼于体现出“设计”本身,而相应弱化承载设计的实体产品。
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局部设计成为了可保护的客体,而GUI可以认为是产品显示属性的局部。这种显示属性可以是承载于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等)上的一体式显示界面,或者是显示界面与产品相分离的显示模式,例如投影仪。
二、日本新修《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保护扩大到GUI
日本《外观设计法》的重大修订于2020年4月1日生效。以前的法律只允许有形物体的外观设计登记,而修正案将设计保护扩大到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建筑物的外部和内部装饰设计。
修正案允许对临时出现在展览中的图像进行设计保护,也允许对投射到实物(如道路、墙壁甚至人体)上的图像进行设计保护。例如,网上购物网站或互联网导航系统的图形用户界面和应用程序等设计都受到保护。日本专利局(JPO)提供的一些GUI例子包括:
图2.受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图形界面设计
为使JPO认可对此类外观设计的保护,须符合以下准则:
I)设计必须创造一个“整体统一的美学外观”;和
II)设计图像将用于设备的操作或设计应作为设备功能的结果出现。
在修订之前的法律确实允许对GUI图像设计进行一些保护,但仅限于它们被记录在设备上并出现在设备上,就像传统形式的应用程序一样——即非基于云的应用程序。现在,不记录在设备本身中的GUI图像设计,例如基于云的应用程序,甚至是投射到物理物品上的GUI图像设计,也可能具有保护作用。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寻求公众对屏幕外显示的数字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意见
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设计专利保护是否应该延伸到包括投影、全息图像和虚拟/增强现实等新兴技术的数字设计,向公众征询意见。
虽然目前要求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计算机生成的图标应用到“产品”上,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USPTO正在研究是否应该将这种保护延伸到“不需要物理显示屏或其他有形物品就可以看到”的新兴数字设计。由于没有一个司法裁决涉及缺乏静态、物理形式的设计的资格,这次公众意见的请求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帮助指导USPTO处理这些新兴的数字设计。
USPTO特别关注以下几项公众意见:
1、请明确列举与新技术和新兴技术有关的、目前没有资格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贵局认为应该有资格的外观设计类型。对于这些类型的设计,请解释为什么这些设计应该是可保护的,这些设计如何满足§171的要求,以及这些设计与单纯的图片或抽象设计有何不同。此外,如果贵局认为这些类型的设计是可保护的,但法律上的改变是必要的,请解释该观点的基础。
2、如果投影、全息影像或虚拟/增强现实没有显示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或其他显示面板上,但它是设备操作的组成部分(如向计算机提供输入的虚拟键盘),根据现行判例,这是否足以使该外观设计符合§171的规定? 如果是,请解释如何满足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要求,以及这些设计与单纯的图片或抽象设计有何不同。如果您认为这些设计不符合§171的要求,请解释该观点的依据。
3、如果投影,全息图像,或虚拟/增强现实不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监视器或者其他显示面板,但用于与用户或设备的交互(例如,一个全息图根据一个人的运动而移动),这是足以使该外观设计符合当前§171的要求? 如果是,请解释如何满足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要求,以及这些设计与单纯的图片或抽象设计有何不同。如果认为这些设计不符合§171的要求,请解释该观点的依据。
4、如果投影、全息图像或虚拟/增强现实不是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监视器或其他显示面板,而是投射到一个表面或媒介(包括空气),且不是操作设备的一部分或用于与用户或设备的交互(例如是静态图像),这是否足以使该外观设计符合§171的规定? 如果是,请解释如何满足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要求,以及这些设计与单纯的图片或抽象设计有何不同。如果认为这些设计不符合§171的要求,请解释该观点的依据。
1.Peksu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td,最新《专利法》修改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2021.1.8[2021-10-29].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4b93cd50-67fd-484a-b3f5-c38356ade86e
2.Kensaku Takase、Mariko Nakayama,Japan: Why legal reforms have divided designers,2020.6.30[2021-10-29].https://www.managingip.com/article/b1m7fs5vv0pmbk/japan-why-legal-reforms-have-divided-designers
3.JOHN L. HEMMER PARTNER、EHSUN FORGHANY,USPTO SEEKS PUBLIC INPUT ON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 FOR DIGITAL DESIGNS DISPLAYED OUTSIDE SCREENS,2021.1.14[2021-10-29].https://www.morganlewis.com/pubs/2021/01/uspto-seeks-public-input-on-design-patent-protection-for-digital-designs-displayed-outside-scre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