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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科学自由法》(WissFG)修订是2026年德国科研政策的一项重要改革,核心目标是在吸引顶尖人才、增强科研机构自主权与减少官僚程序之间寻求平衡。联邦内阁于2026年1月通过修正案草案,联邦议院于9月24日通过法案,联邦参议院于10月16日批准改革。由此,围绕科研机构薪酬自主权的制度调整进入后续实施准备阶段。此次修法并非全面取消科研机构薪酬限制,也不是普遍提高科研人员工资,而是在明确的机构和资金条件下,赋予部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更大的薪酬安排空间。
一、背景:德国试图提升科研人才竞争力
德国联邦政府指出,德国科学体系持续面临国际竞争,非大学科研机构需要具备有利于研究的环境,才能在国际上吸引优秀人才,并通过科研活动服务公共利益。对于承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的非大学科研机构而言,人才招聘和薪酬安排是科研组织运行的重要环节。如何在遵守公共资金使用规则的同时,增强机构吸引高水平科研人才的能力,成为此次修法的重要背景。
德国科研机构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公共资助与薪酬限制之间的制度约束。根据《科学自由法》修订相关讨论涉及的“优待限制”(Besserstellungsverbot),获得公共资金资助的机构通常不得向员工提供优于同等联邦雇员的待遇。此前,只有法律明确列出的11个非大学科研机构能够适用相关豁免,例如德国研究基金会、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协会和亥姆霍兹德国研究中心协会等。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公共资金监管方面的考虑,但在实际招聘中也带来一定限制。
德国联邦议院研究委员会2026年4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会时,多名科研机构负责人认为,现有薪酬规则及其审批程序影响机构的招聘灵活性。亥姆霍兹联合会主席马丁·凯勒指出,德国要保持国际竞争力,需要可靠而灵活的制度条件,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等竞争激烈的研究领域。他认为,科研机构不仅需要吸引科学家,也需要为开展前沿研究所需的关键岗位提供适当待遇。
此次修法也有明确的政策推动过程。根据巴登-符腾堡州政府相关信息,该州与萨克森州及其他州自2023年以来持续推动改革,理由包括国际技术人才竞争加剧,以及非大学科研机构对地方科研体系的重要性。
二、改革重点:放宽薪酬限制,但并非全面取消
此次修法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可适用薪酬豁免的科研机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薪酬安排,并减少个案审批程序。
一是扩大适用机构范围。根据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修订版本,相关适用机构由原来的11家扩大至15家。新增4家机构分别为化学转化中心(CTC gGmbH)、德国天体物理中心、柏林夏里特医院健康研究所,以及德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中心。
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支付更高薪酬。按照联邦政府的说明,未来与产业界有关联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在接受公共项目资助但不使用公共资金支付相关薪酬的情况下,可以向科学家支付高于同等联邦雇员的薪酬。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也规定,项目资助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将在符合条件时获得相关豁免。这一调整的核心,是使科研机构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合规资金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但改革并不赋予机构不受限制的自主定薪权,也不意味着所有岗位都可以任意提高待遇。
三是减少个案申请和审核程序。此前,部分机构若希望突破优待限制,通常需要提交例外申请并说明理由。修法旨在减少此类申请的提交和处理,降低机构在薪酬安排方面的行政负担。通过减少重复审批,科研机构有望获得更明确的规划条件,并将更多精力用于科研组织、项目实施和人才管理。
四是有条件地允许使用欧盟资金支付更高薪酬。联邦议院通过的修订版本规定,如果相关欧洲资助法规允许,欧盟资金可以用于向研究人员支付更灵活的薪酬。因此,改革并非简单地放开薪酬来源,而是在资金使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可选择空间。机构是否能够实际运用新规则,仍取决于其资金结构、项目条款及相关法律要求。
三、改革的争议与局限:薪酬灵活性不等于科研人才问题全面解决
虽然多数受邀专家在2026年4月15日的联邦议院公开听证会上对改革计划表示欢迎,但围绕改革范围、科研人员工作条件及制度实施方式,仍存在不同意见。相关讨论表明,薪酬自主权的扩大能够缓解部分问题,却不能替代科研人员整体待遇和职业发展制度的完善。
首先,改革的适用范围和资金条件限制了政策效果。新规针对的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非大学科研机构,并不适用于所有大学、科研院所或所有科研人员。即使机构属于相关适用范围,也需要满足具体法律和资金条件。这意味着,机构能否利用新规则提供更高待遇,不仅取决于法律是否允许,也取决于是否拥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资金。
其次,科研人才政策不能只关注顶尖研究人员。教育与科学工作者联盟(GEW)执行委员会成员安德烈亚斯·凯勒在听证会上对改革提出批评。他认为,联邦政府不应只关注顶尖科研人员,也应致力于保障所有员工的良好工作条件。凯勒特别指出,非大学科研机构中的部分博士生和中层学术人员面临固定期限合同和低薪问题,这可能影响研究工作的连续性、质量和创新能力,也会影响相关岗位的吸引力。他认为,改善工作条件应通过与工会对话、推动集体谈判等方式实现。这一观点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科研机构需要吸引国际顶尖人才,也需要维持科研队伍的稳定发展。如果政策重点主要放在少数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竞争力上,而青年科研人员的待遇、合同稳定性和职业发展问题没有得到同步关注,那么薪酬灵活性的扩大并不能全面解决科研人员面临的困难。
再次,改革需要在管理自主权与公共资金监管之间保持平衡。优待限制本身与公共资助机构的资金使用规则相关。此次修法扩大了部分机构例外适用范围,但仍明确限制公共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提高科学家的经济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科研机构的自主权仍受到资金来源和资助规则的约束。
总体来看,薪酬制度调整能够缓解部分招聘和行政管理问题,但其作用存在边界。科研人才竞争力还与科研经费保障、职业发展、合同稳定性和整体工作环境有关。如何协调高端人才引进与科研队伍整体发展,是改革后续仍需关注的问题。
四、后续影响:观察制度落实与人才引进成效
法案仍需由联邦总统签署并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具体生效日期尚未确定。后续首先需要关注新规正式生效和具体实施。适用机构名单扩大至15家后,新增机构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资金条件调整薪酬安排,将直接影响改革的实际覆盖范围。
总体而言,德国此次修订《科学自由法》,是在公共资金监管框架内扩大部分非大学科研机构薪酬自主权的一项制度改革。主要举措包括扩大适用机构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利用合规资金支付更高薪酬,以及减少个案申请和审批程序。改革回应了科研机构在国际人才竞争、项目管理和行政负担方面的部分诉求,但并未全面取消薪酬限制,也无法单独解决科研人员待遇和职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未来,改革能否改善人才招聘条件、降低行政成本并增强科研体系的持续发展能力,仍有待正式实施后的实践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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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undestag. Anhörung zum Wissenschaftsfreiheitsgesetz[EB/OL]. (2026-04-15)[2026-10-22]. https://www.bundestag.de/ausschuesse/forschung/sitzungen/1158134-1158134?utm_source=chatgpt.com.